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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6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念香、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念香,孟军,杨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672号之二申请人:李念香,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孟军,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杨春霞,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原告李念香与被告孟军、杨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念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李念香以谷民玲名下鲁S×××××号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谷民玲名下鲁S×××××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玲二〇一七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