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秀元、陈秀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元,陈秀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元,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陈秀和,女,1947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执行李秀元申请执行陈秀和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法院作出的(2017)桂033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启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品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