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海平与赵海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平,赵海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1044号原告:刘海平,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四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新,新疆芳草湖垦区正繁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海丰,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四场。原告刘海平诉被告赵海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海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海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平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海平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双燕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