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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小妹与卫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妹,卫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650号原告:刘小妹,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卫国庆,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刘小妹与被告卫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刘小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小妹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刘小妹负担。审判员  刘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