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小妹与卫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妹,卫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650号原告:刘小妹,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卫国庆,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刘小妹与被告卫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刘小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小妹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刘小妹负担。审判员 刘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