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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行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凤琴、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凤琴,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张鹤,袁秀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行终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凤琴,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区盛华西大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74017340-9。法定代表人:赵义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瑶,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鹤,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审第三人袁秀桃,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上诉人高凤琴因与被告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张鹤、袁秀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3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确因房屋引起的行政诉讼,但本案的关键点是因被告房屋产权登记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且被告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张家口市××××区,而且作为其主管下属单位和实施具体行政登记行为的张家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住所地在张家口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高凤琴的起诉。上诉人高凤琴上诉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冀0703行初6号行政裁定错误,本案依法应当由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一、本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了变更,本案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时间是2016年10月12日,办理机关是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下设的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处具体办理过户手续,该机关住所地是桥东区工业横街24号。2016年9月7日,张家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通知,撤销住建局所属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处,组建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的张家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该机关住所地是经××××号。依据上诉行政机关的变更情况,结合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行初16号行政裁定书,上诉人到经开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791行初21号行政裁定书,以不动产专属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至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该认定忽略了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强制性、优先性和排他性。本案属不动产物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应确定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由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3行初6号行政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上诉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本案诉行政登记行为的房屋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大街××小区××楼××单元××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高凤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是认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且该案所涉及的房屋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大街××小区××楼××单元××号,故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应由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认为应当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裁定驳回高凤琴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3行初6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立新审判员  王瑞良审判员  吴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生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