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强、廖松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强,廖松,刘泽军,李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刑初339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人王强(绰号:“强子”、“阿强”),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永安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人廖松(绰号:“小廖”),男,199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永安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被告人刘泽军(曾用名:刘军),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永安市燕北库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被告人李杰(绰号:“阿杰”,曾用名:李海),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永安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与被告人王强、廖松、刘泽军、李杰寻衅滋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邓某与王强、廖松、刘泽军、李杰已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邓某据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以本案赔偿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明泉审 判 员 崔 璐人民陪审员 陈丽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