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民初6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兰二根与王永彪、王瑞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二根,王永彪,王瑞敏,谢中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988号原告:兰二根,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王永彪,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瑞敏,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谢中华,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兰二根与被告王永彪、王瑞敏、谢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二根撤诉。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告负担。审 判 员  刘红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