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曹北斗、乔珂瑞诉被告乔社娃、杜沾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曹北斗,乔珂瑞,乔社娃,杜沾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547号原告:王晓,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贺韶村三组村民。原告:曹北斗,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贺韶村三组村民。原告:乔珂瑞,女,2007年1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贺韶村三组村民,系王晓之女。法定代理人:王晓,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贺韶村三组村民。被告:乔社娃,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贺韶村*组,系乔珂瑞之母。被告:杜沾亮,女,195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贺韶村*组,系乔社娃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乔先妮,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路西村***号,系二被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曹北斗、乔珂瑞诉被告乔社娃、杜沾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晓、曹北斗、乔珂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曹北斗、乔珂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其500元,下余500元由其自行负担。审判长 韩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