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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敏、朱俊、韦光艳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朱俊,韦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朱俊,男,197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韦光艳,女,1976年7月22日生,布依族,住本市小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朱俊、韦光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敏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6660元、执行费3158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敏以被执行人朱俊、韦光艳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家 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