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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0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葛永兵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苡军冷冻食品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兵,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苡军冷冻食品商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391号原告:葛永兵,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苡军冷冻食品商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经营者:吴昌军。原告葛永兵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苡军冷冻食品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苡军冷冻食品商行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 倩审 判 员  康晓莉人民陪审员  江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