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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甘志辉与张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志辉,张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4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志辉,男,1985年9月出生,住五华县水寨镇长城花园。被执行人张文忠,男,1974年08月出生,住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本院在执行甘志辉与张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张文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工商、房地产、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文忠有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甘志辉,并将张文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古厦安审判员  李英华审判员  陈其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魏秀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