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小松与董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松,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叶小松,男,汉族,1978年5月22日,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董波,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申请执行人叶小松与被执行人董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波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2006.6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同日移交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董波有位于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关坪路47号的云阳县江里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无银行存款、车辆、船舶、渔船、网上银行及城镇房产等信息。2017年4月16日,本院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令,后对被执行人董波实行临控措施。经核实,被执行人董波的户籍地系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双溪镇曹山村上林组37号,本院委托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对董波在户籍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该院反馈被执行人董波无财产信息。本院实地核实被执行人董波位于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关坪路47号的云阳县江里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该地址为谛美广告,在工商查询页面也已载明经营异常,且与申请人叶小松约谈中,申请人也陈述该公司已于两年前关闭,只是未注销登记而已。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8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罗发明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迎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