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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来福与曾红友、朱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福,曾红友,朱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258号原告:李来福,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曾红友,男,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朱春华,女,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曾红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福诉被告曾红友、朱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来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来福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来福负担。审 判 长  袁祖德人民陪审员  何裕华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燕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