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来福与曾红友、朱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福,曾红友,朱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258号原告:李来福,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曾红友,男,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朱春华,女,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曾红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福诉被告曾红友、朱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来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来福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来福负担。审 判 长 袁祖德人民陪审员 何裕华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燕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