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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晓曼与孙洪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曼,孙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曼,女,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孙洪斌,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张晓曼与孙洪斌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05000元,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