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尖沙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尖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738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尖沙,男,199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元阳县。关于被执行人何尖沙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4)个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0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7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