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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苏州力邦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苏州力邦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吴江昱兴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俞福希,俞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3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880号。负责人王振宇,行长。被执行人苏州力邦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开发区(双阳村)。法定代表人俞福希,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经济开发区(杨扇村)。法定代表人陈升来,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昱兴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余严兵,总经理。被执行人俞福希,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俞美燕,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州力邦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吴江昱兴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俞福希、俞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3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力邦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⑴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5.98%计算至2016年9月22日止,再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52389.99元;⑵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8.9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⑶复利:截至2016年9月22日的复利以每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98%计算,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以借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97%计算]。二、被告苏州力邦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187067元。三、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吴江昱兴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俞福希、俞美燕对被告苏州力邦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7090元,由被告苏州力邦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吴江昱兴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俞福希、俞美燕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因苏州力邦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吴江昱兴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俞福希、俞美燕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10468.8元,执行费为78210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车辆管理所、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苏州力邦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震泽镇双阳村18组的房产、吴江昱兴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盛泽镇永平村的房产、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位于盛泽镇杨扇村3组的房产、俞福希、俞美燕位于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祥盛商区B幢35-36号、东方花园33幢1403室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苏州力邦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已另案中予以拍卖,扣除优先受偿债权如有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可统一分配。上述其他房产均设有大额抵押,本案不宜处置。本院已至房产管理部门查封了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于2019年11月21日届满,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导致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俞福希、俞美燕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39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