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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勇军与温都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军,温都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3民初2807号原告:赵勇军,,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温都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赵勇军与被告温都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都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勇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被告以买卖车辆为由从原告处借走15000元,后于2016年11月16日写下欠条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剩余的欠款1万元。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温都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6日,被告为原告写下欠条一张,记载:”今借到赵勇军1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现该笔欠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都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勇军欠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温都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阿拉坦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