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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学武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武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刑初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学武,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执行。2017年2月27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建农检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学武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2017年5月3日,本院建议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6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学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韩学武在黑龙江省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南侧的自留开荒地点内,对地头杂草和玉米秸秆点火烧荒。13时许,韩学武点燃杂草后未等火完全熄灭便离开现场,随后火势引燃仓房外侧杂草,导致火灾烧毁自建仓房48间及仓房内存放价值不等的物品,不同程度损坏仓房7间。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韩学武在自家自留地内点火,对玉米秸秆进行烧荒连至仓房引起仓房着火。经鉴定:火灾损失于2016年10月12日的重置价格为人民币561965元(人民币,下同)。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韩学武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学武在烧荒过程中引发火灾,造成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619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韩学武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物证镰刀及打火机;证人张某1、史某、韩某的证言;受害人杜某1、刘某1、刘某3、杜某2等的证言;被告人韩学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韩学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失火不是由其引起,而是仓房里有使用电焊引燃起火。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韩学武在黑龙江省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南侧的自留开荒地点内,对地头杂草和玉米秸秆点火烧荒。13时许,韩学武点燃杂草后未等火完全熄灭便离开现场,随后火势引燃仓房外侧杂草,导致火灾烧毁仓房48间及仓房内存放价值不等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韩学武在自家自留地内点火,对玉米秸秆进行烧荒连至仓房引起仓房着火。经鉴定:火灾损失于2016年10月12日的重置价格为561865元。2017年7月31日受害人林某2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同年8月11日,林某2向本院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其他受害人在法定期限内,经本院告知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均未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韩学武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点火烧荒,并在火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烧荒现场的事实,但庭审中韩学武称火灾不是由其引发,是仓房内有人使用电焊引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物证镰刀1把、气体打火机1个,证实被告人韩学武烧荒所使用的工具;被告人韩学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证实韩学武系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3、案件来源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为张某1报案;4、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前进分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韩学武于2016年11月15日被传唤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前进分局;5、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韩学武身体健康适合羁押;6、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消防大队建垦公消火认字[2016]第001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起火原因为韩学武在自家自留地内点火,对玉米秸秆进行烧荒连至仓房引发仓房着火;7、公安机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2日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被告人韩学武开荒地点房厨房内,提取并扣押韩学武燃荒时使用的普通木把镰刀一把、气体打火机一个;8、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2日13时许,张某1与其姐夫陈某从地点回第四管理区连队时,发现第四管理区农具厂冒烟,二人开车来到农具厂,到农具厂后,看见农具厂仓房的西南角第五、六户有明火,仓库的顶部都在冒烟,张某1打电话报警;9、证人史某证言,证实史某是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治安员,认识韩学武,韩学武与其儿子韩某、儿媳共同居住,韩学武没有房子,韩学武在第四管理区没有承包土地,韩学武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厂南侧种植了几亩开荒地,经济条件不好,韩学武不是农场职工无退休工资,也无其他收入,收入来源只是在开荒地种点玉米;10、证人韩某证言,证实韩学武是韩某父亲,韩学武没有承包土地,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厂南侧种植了几亩开荒地,现在身体有病,家里的钱都用于治疗病,现尚欠债务,韩学武不是农场职工,无退休工资,无其他收入来源,每年在开荒地种点玉米,卖点玉米挣几千元钱,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没有赔偿能力;11、受害人杜某1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杜某1家的仓房,仓房在西侧南至北第5号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7779元。发生火灾时杜某1未在现场;12、受害人刘某1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刘某1家仓房,具体位置在西侧南至北第13号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8210元。发生火灾时,刘某1未在现场;13、受害人刘某3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刘某3的仓房,仓房在东侧南至北第1号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4988元。发生火灾时刘某3未在现场;14、受害人杜某2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杜某2家的仓房,仓房在西侧南至北第3号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9526元。发生火灾时,杜某2未在现场;15、受害人杨某4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杨某4家的仓房,仓房在靠南侧东往西数第一个库,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7715元。发生火灾时杨某4未在现场;16、受害人关某1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关某1家仓房,仓房在西侧南至北第十七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4684元。发生火灾时关某1未在现场;17、受害人杨某3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机场仓房发生火灾有杨某3家的仓房,仓房在靠南侧东往西数第十个库,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5423元。发生火灾时杨某3未在现场;18、受害人林某2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林某2家仓房,仓房在西侧南至北第十四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8521元。发生火灾时,林某2未在现场;19、受害人贾某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贾某家的仓房,仓房在西侧南至北第12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2196元。发生火灾时贾某未在现场;20、受害人叶某1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叶某1家的仓房,仓房在东侧南至北第7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1391元。发生火灾时叶某1未在现场;21、受害人叶某2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叶某2家的仓房,仓房在靠东侧北往南数第二个库,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2656元。发生火灾时叶某2未在现场;22、受害人杜某3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杜某3家的仓房,仓房西侧南至北第十四、十五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8426元。发生火灾时杜某3未在现场;23、受害人郭某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郭某家的仓房,仓房在靠西侧从右边数第十七个,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20670元。发生火灾时郭某未在现场;24、受害人刘某2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刘某2家的仓房,仓房在西侧南至北第19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4974元。发生火灾时刘某2未在现场;25、受害人石某3证实,今天下午(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厂仓房发生火灾有石某3家的仓房,仓房在西侧南至北第20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9245元。发生火灾时石某3未在现场。26、受害人林某3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厂仓房发生火灾有林某3家的仓房,仓房在西侧南至北第11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2113元。发生火灾时林某3未在现场;27、受害人关某2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关某2家的仓房,仓房在西侧南至北第6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2871元。发生火灾时关某2未在现场;28、受害人张某3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张某3家的仓房,仓房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从西数第六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4615元。发生火灾时张某3未在现场;29、受害人王某1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王某1家的仓房,仓房是从东南角自东往西侧数第三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1893元。发生火灾时王某1未在现场;30、受害人徐文勇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徐文勇家的仓房,仓房在前进农场四连南侧,南面时关某2的彩钢房,北面是郭某的彩钢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0942元。发生火灾的时候徐某未在现场;31、受害人石某1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四队自建彩钢房发生火灾有石某1家的仓房,仓房从南侧数第三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3959元。发生火灾时石某1未在场;32、受害人赵某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赵某家的仓房,仓房在南侧第8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9967元。发生火灾时赵某未在现场;33、受害人梁某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梁某家的仓房,仓房就在前进农场农具场南侧仓房西南角南侧第二家,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7646元。发生火灾时梁某未在现场;34、受害人尹某2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尹某2家的仓房,尹某2家连着的三个仓房都着火了,仓房具体位置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南数第2,第3,第4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26765元。发生火灾时尹某2未在现场;35、受害人魏某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魏某家的仓房,仓房在南侧中间位置,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944元。发生火灾时魏某未在现场;36、受害人毕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毕某家的仓房,仓房的具体位置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场具南侧仓房东数第十二家,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5258元。发生火灾时毕某未在现场;37、受害人谢某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谢某家仓房,仓房在南侧从西至东第七号,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6405元。发生火灾时谢某未在现场;38、受害人高某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高某家的仓房,仓房在东侧南至北第8号、13号、14号、15号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944元。发生火灾时高某未在现场;39、受害人石某2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石某2家的仓房,仓房在西南角,第一个仓房就是石某2家的,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05974元。发生火灾时石某2未在现场;40、受害人林某1文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林某1家的仓房,仓房具体位置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西南数第11个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0659元。发生火灾时林某1未在现场;41、受害人郑某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郑某家的仓房,仓房的具体位置就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南侧,是西侧从北向南第三个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2248元。发生火灾的时候郑某未在现场;42、受害人张某2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张某2家的仓房,仓房的具体位置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南仓房东数第4个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8954元。发生火灾时张某2未在现场;43、受害人王某2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王某2家的仓房,仓房的具体位置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西数第5个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7399元。发生火灾时王某2未在现场;44、受害人王某3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王某3家的仓房,仓房的具体位置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西数第4个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8918元。发生火灾时王某3未在现场;45、受害人郭某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郭某家的仓房,郭某家仓房的具体位置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东侧的30号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2106元。发生火灾时郭某未在现场;46、受害人程某证实,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自建仓房发生火灾,程某家的仓房也被烧毁了,程某家仓房的具体位置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东侧南数第四家,是2016年10月12日下午失火的,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9001元。发生火灾时程某未在现场;47、受害人尹某1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尹某1家的仓房,仓房的具体位置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南侧西数第十二家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0703元。发生火灾时尹某1当时未在现场;48、受害人佟某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佟某家的仓房,仓房在前进农场四连南头从东往西数第6个仓房,东面挨着李方超的仓房西面挨着孙某的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2113元。发生火灾时佟某未在现场;49、受害人候某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候某家仓房,仓房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南头从东往西数第五个仓房,东面挨着张某2的仓房,西面挨着王某4的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5076元。发生火灾时候某未在现场;50、受害人尚某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尚某家有两个仓房,西边第一个没有被烧,东边还有一个32号仓房被烧,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2106元。发生火灾时尚某未在现场,被烧毁的仓房是空的,里面什么东西也没放;51、受害人祁某证实,2016年10月12日,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祁某家的仓房,仓房具体位置在前进农场四连南头东侧南北盖的仓房,北面挨着郭老三的仓房,南面挨着大尚的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2106元,发生火灾时祁某未在现场;52、受害人李某2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李某2家的仓房,仓房的具体位置就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厂南侧,李某2家的仓房在西边的那趟,第几个记不清了,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29957元,发生火灾当时李某2未在现场;53、受害人董某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董某家仓房,仓房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南头,从西往东数第二家仓房,西面挨着石打井的仓房,东面挨着蔡某的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23779元,发生火灾时董某未在现场;54、受害人张某4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张某4家的仓房,仓房的具体位置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连队南头从西往东数第七个仓房,东边挨着杨某1的仓房,西面挨着张某3的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21976元,发生火灾时张某4未在现场;55、受害人滕某证实,下午(2016年10月12日)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发生火灾有滕某家的仓房,仓房在西侧仓房北数第四库,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944元,发生火灾时滕某未在现场;56、受害人李某1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发生火灾有李某1家的仓房,仓房的具体位置在西侧仓房北数第七库,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9749元,发生火灾时李某1未在现场;57、受害人杨某2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发生火灾有杨某2家的仓房,仓房的具体位置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房东数第10个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14608元,发生火灾时杨某2未在现场;58、受害人杨某1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仓房发生火灾有杨某1家的仓房,仓房的具体位置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机场南东数第13个仓房,被烧毁的物品经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价格认定,总价值9763元,发生火灾时杨某1未在现场;59、黑龙江省垦区建三江物价分局建价认字【2016】第1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火灾烧毁物品共价值561865元;60、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前进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火灾现场示意图、起火点及着火路线的照片、火灾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证实火灾起火点在被告人韩学武的开荒地里,着火路线结合火灾现场中心点形成完整的蔓延路线,足以证实火灾是由韩学武在开荒地中点火引起。案发现场位于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厂,火灾共烧毁仓房48间;61、公安机关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韩学武在黑龙江省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后,指出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个人仓房南侧、韩学武家开荒地西边为失火罪的作案现场;62、被告人韩学武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韩学武在火灾后指认过现场,确认了点火位置,火蔓延的路线及火灾的中心现场,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韩学武对其所犯失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韩学武在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农具场南侧的自留开荒地点把杂草和苞米杆用镰刀收拾到一堆,用随身携带的黄色气体打火机点着杂草和苞米杆后对地头杂草和玉米秸秆烧荒。韩学武家的开荒地在被烧的仓房的南侧,开荒地跟农具场是东西走向,与坐南朝北的仓房中间有一条水沟,水沟周围有很多杂草,水沟两三米宽。韩学武是在开荒地的西边桥头挨着仓房的水沟边点燃杂草与苞米秸秆。仓房紧挨水沟,从韩学武点火点至对面的仓房有5-6米的距离。13时许,韩学武未等火完全熄灭便离开。当韩学武行至晒场南侧位置时遇见第四管理区的农具场更夫陈某开着车从其身边过去,陈某开什么车没看清楚,韩学武回头看了一眼,发现农具南边冒很大的烟,当时也没想到是其点火烧杂草引燃农具场仓房,韩学武遂直接回家。被告人韩学武表示对其造成的损失无能力赔偿。上列证据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信。被告人韩学武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火灾并不是由其引燃,而是由仓房里有人使用电焊引燃起火,但未能提供当时有人在仓房使用电焊及当时有其他人在场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学武在烧荒过程中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学武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关于本案损失数额,公诉机关指控为561965元,经查为计算错误,应为561865元。关于被告人认为火灾不是因其烧荒引发失火,而是由于有人使用电焊失火的辩解意见,经查,当时被告人烧荒时,没有证据证实该作业区仓房内有他人从事电焊作业,被告人韩学武离开案发现场的时间段内,张某与陈某开着车从其身边过去,此时,被告人回头时,已经看到仓房起火。结合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引发的现场勘查报告等,足以证实该火灾系因被告人韩学武引发。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量本案发生的原因、损害结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未能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学武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芳审 判 员  杨嘉萍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昌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