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长林、马振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长林,马振华,董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韩长林,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马振华,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董文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韩长林诉马振华、董文春合同纠纷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12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