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6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鑫与杜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鑫,杜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6168号原告:蔡鑫,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杜莎莎,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蔡鑫与被告杜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杜莎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莎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认定:被告杜莎莎于2017年3月26日向原告蔡鑫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杜莎莎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莎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鑫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10000元自2017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杜莎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