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艳华、陈光架、陈大略;陈大概;陈秀连;陈秋莲;陈群英;黄建华;黄赋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恢3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艳华、陈光架、陈大略、陈大概、陈秀连、陈秋莲、陈群英与被执行人黄建华、黄赋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市民一终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建华、黄赋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09)南市民一终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黄建华、黄赋鑫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2017年6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黄玉珍已去世,申请执行人黄玉珍的法定继承人陈大略、陈大概、陈秀连、陈秋莲、陈群英依法继承其在本案中的诉讼权益,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建华、黄赋鑫分三期支付执行款1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8月,申请执行人黄建华、黄赋鑫已分三期将150000元执行款转入本院账户,本案执行费1921元被执行人黄建华已缴纳,被执行人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放弃部分债务利息,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艳华、陈光架、陈大略、陈大概、陈秀连、陈秋莲、陈群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1921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市民一终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明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