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欠兴与五联天翔(台州)置业有限公司、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欠兴,五联天翔(台州)置业有限公司,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恒颂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550号原告:李欠兴,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利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联天翔(台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杨家桥118号。法定代表人:郑道南。被告: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半洋村。法定代表人:邵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德栋,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恒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博奥商海2号楼1615室。法定代表人:徐兆都。原告李欠兴与被告五联天翔(台州)置业有限公司、台州���邦置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恒颂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欠兴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欠兴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欠兴负担。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