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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立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2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支公司星子县城。被执行人饶立新。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支公司申请饶立新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星民二初字第58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饶立新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支公司案款91986.0元,承担执行费128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198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饶立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2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