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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良华、王定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良华,王定军,丽水市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868号申请执行人成良华,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王定军,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文成县。被执行人丽水市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古城路165-167号,组织机构代码:33687031-7。法定代表人王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良华与被执行人王定军、丽水市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良华与被执行人王定军、丽水市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定军已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成良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02执2868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朱海峰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