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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朝晖、高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晖,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刘朝晖,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高飞,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朝晖与被执行人高飞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抵押,处理中,待分配。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布控,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237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XX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