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13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高均政、烟台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均政,烟台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3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均政,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均政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1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东方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7.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展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