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背贵、穆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背贵,穆红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2891号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20221214741357T。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祝鹏,系该社职工。被告:刘背贵,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穆红军,女,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县联社与被告刘背贵、穆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县联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出具承诺书一份,陈述被告刘背贵、穆红军已履行还款义务,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