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建功、张晓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功,张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功,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晓文,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广饶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建功与被执行人张晓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晓文在中国民生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户:62×××54的存款124523.36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汝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