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敬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536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敬章,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7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1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敬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敬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7日晚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敬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北大堤绕荆段自南向北行至怀远县常坟镇境内99KM+200M处时,撞到路边行人李某1,造成李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敬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敬章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69.33mg/100ml。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敬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敬章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敬章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7日晚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敬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皖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怀远县常坟镇街道返家,当其驾车沿淮北大堤绕荆段自南向北行至常坟镇境内99KM+200M处时,将路边行人李某1撞倒在地,造成李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敬章查获,案发。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敬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敬章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69.33mg/100ml。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敬章赔偿被害人李某1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敬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人徐某、李某2证言、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怀远县人民医院伤情介绍、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痕迹照片、车辆照片及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皖大禹司鉴(2017)毒检字第244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敬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敬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综合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敬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祝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