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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肖世明、熊晓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世明,熊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保8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伍贤辉,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黄潭镇上峰村*号。被申请人:肖世明,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现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熊晓凤,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伍贤辉与被申请人肖世明、熊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闽0428民初9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肖世明、熊晓凤银行存款。伍贤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肖世明、熊晓凤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的执行。审判员  洪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水凤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