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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建伟、叶世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伟,叶世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建伟,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叶世和,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建伟与被执行人叶世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叶世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世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揭丽亚(系被执行人叶世和妻子)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揭丽亚(系被执行人叶世和妻子)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商城支行的存款帐户12×××72人民币15000元。二、将上述款项汇至云和县人民法院帐户,开户名称:云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帐号:62×××65。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赖琳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尚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