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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顺顺与王云洲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顺顺,王云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高顺顺,女,汉族,1994年4月8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委托代理人:刘云涛,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王云洲,男,汉族,1990年12月1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高顺顺与王云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高顺顺委托刘云涛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王云洲支付申请执行人高顺顺补偿费3万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16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王云洲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王云洲居住地寻找其下落,但均未能找到,本院将被执行人王云洲相关信息报送于吴起县公安局,请求全省布控被执行人王云洲。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云洲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顺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云洲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云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故申请执行人高顺顺委托代理人刘云涛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