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严红旗与杨江国、杨善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红旗,杨江国,杨善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290号原告:严红旗,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江国,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杨善国,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住缩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大道金源华府1号楼102、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0195877M。负责人:夏海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晖,公司员工。原告严红旗与被告杨江国、杨善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严红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红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红旗负担(免缴)。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