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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6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祖学、桂林永福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学,桂林永福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刘祖学,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桂林永福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62号。关于刘祖学申请执行桂林永福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奇云审 判 员 秦 峰审 判 员 陈教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唐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