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全星明与被申请人衡阳市恒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元国、徐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星明,衡阳市恒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元国,徐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执保239号 申请人:全星明,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衡阳市恒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北塘村52号。 法定代表人:吴元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吴元国,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 被申请人:徐光萍,女,1974年7月1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 申请人全星明与被申请人衡阳市恒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元国、徐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全星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恒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元国、徐光萍6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衡阳丰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号第**层(产权证号:***)房屋一层为申请人全星明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全星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衡阳市恒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元国、徐光萍6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担保人衡阳丰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雁峰区***号第**层(产权证号:***),在本案审理、执行中,不予办理担保物转移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林民 审 判 员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乌 琴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校对责任人:唐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