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铁岭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于某某,铁岭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612号原告周某某,男,住址调兵山市。被告于某某,女,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被告铁岭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于某某、被告铁岭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于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患病,不能进行送达,因此法院不能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