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强与王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王传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2796号原告:高强,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王传芝,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高强与被告王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传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尽快偿还欠款1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0日,被告向我借款13000元,答应只用几天,到期后,被告迟迟不还,为此要求依法处理。被告王传芝未作答辩。原告高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张,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7年4月10日前归还,但到期后被告迟迟不还,为此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高强持被告王传芝书写的借条主张权利,证据确凿,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传芝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高强款13000元。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王传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炜审 判 员 陈 阳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伟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