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32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玉南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南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321刑初6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玉南,男,1977年8月21日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文盲,农民。捕前住泸水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泸水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泸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玉南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连程玖南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玉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14时许,泸水市森林公安局辅警何某电话报称:“在片马镇湾草坪后山49号界桩附近有油锯的响声,有人可能正在盗伐林木”。接警后,泸水市森林公安局迅速安排何某、普某、六普、然货4名辅警先前往案发地点,并安排民警立即出警支援。4名辅警到达现场后当场抓获正在盗割林木的胡玉南和一名缅甸籍男子,在查获的过程中,胡玉南用砍刀将辅警普某砍伤。被告人胡玉南在2017年3月18日盗割树瘤林木树种为云南樟,原木锯材积为0.1113立方米,价值为55.37元,该树种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盗伐林木的林地权属为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6年7月被告人胡玉南与南某(已判刑)、南四益、波四付、蔡某(三人均在逃)五人到湾草坪后山保护区内盗伐了一株云南樟,加工出8件锯材以2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姓名的人。并于第二日继续从保护区内从一株云南樟上盗割出锯材2件,在回家途中发现泸水市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后,南某被当场抓获,其他四人趁机逃跑。经鉴定,被五人盗伐林木树种为云南樟,活立木蓄积为4.077立方米,该树种目前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盗伐林木的林地权属为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玉南以盈利为目的,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里的森林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玉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14时许,泸水市森林公安局辅警何某电话报称:“在片马镇湾草坪后山49号界桩附近有油锯的响声,有人可能正在盗伐林木”。接警后,泸水市森林公安局迅速安排何某、普某、六普、然货4名辅警先前往案发地点,并安排民警立即出警支援。4名辅警到达现场后当场抓获正在盗割林木的胡玉南和一名缅甸籍男子,在查获的过程中,胡玉南用砍刀将辅警普某砍伤。经云南省泸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泸)公(司)鉴(临床)字[2017]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普某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17]木检字第08号木材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泸水市森林公安局委托鉴定的5件涉案原木为樟科樟属云南樟,俗称(樟叶树、臭樟、大黑叶樟),合计原木材积0.0113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0.02511立方米,该树种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鉴定资产评估市场价值55.37元。盗伐林木的林地权属为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6年7月被告人胡玉南与南某(已判刑)、南四益、波四付、蔡某(三人均在逃)五人到湾草坪后山保护区内盗伐了一株云南樟,加工出8件锯材以2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姓名的人。并于第二日继续从保护区内从一株云南樟上盗割出锯材2件,在回家途中发现泸水市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后,南某被当场抓获,其他四人趁机逃跑。经怒江州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16]林某字第11号、第11-1号林木检验报告书鉴定:泸水县森林公安局委托鉴定的1个林木伐桩及2件锯材为樟科樟属云南樟(俗称樟叶树、臭樟、大黑叶樟),伐桩立木材积为4.077立方米,2件锯材材积为0.1327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0.2085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0.3475立方米,该树种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盗伐林木现场位于泸水县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3林班38小班,林地权属:国有;林木权属:国有;森林类别:生态公益林;事权:国家公益林;保护等级:特殊;亚林种:自然保护区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3.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时间和地点。4.证人黑波、何某、苏某、阿某、六普、普某、然货、陈某、南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四名辅警接到指令后去现场,辅警普某在抓捕被告人胡玉南时被用刀砍伤的事实。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所处的具体方位。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公安侦查阶段从被告人胡玉南处扣押了油锯一把、砍刀一把、疑似云南樟锯材五件的事实。7.本院(2016)云332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南某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8.泸林罚决字[2015]第07号、泸森公(自派)林罚决字[2017]第009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证实胡玉南于2015年3月16日因盗伐林木,被处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黑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盗伐,于2017年5月4日被处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9.云南省泸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泸)公(司)鉴(临床)字[2017]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普某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10.经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17]木检字第08号木材鉴定检验意见书,证实泸水市森林公安局委托鉴定的5件涉案原木为樟科樟属云南樟,俗称(樟叶树、臭樟、大黑叶樟),合计原木材积0.0113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0.02511立方米,该树种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鉴定资产评估市场价值55.37元。盗伐林木的林地权属为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怒江州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16]林某字第11号、第11-1号林木检验报告书鉴定:证实泸水县森林公安局委托鉴定的1个林木伐桩及2件锯材为樟科樟属云南樟(俗称樟叶树、臭樟、大黑叶樟),伐桩立木材积为4.077立方米,2件锯材材积为0.1327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0.2085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0.3475立方米,该树种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盗伐林木现场位于泸水县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3林班38小班,林地权属:国有;林木权属:国有;森林类别:生态公益林;事权:国家公益林;保护等级:特殊;亚林种:自然保护区林。12.情况说明,证实查获的5件锯材存放于泸水市森林公安局仓库内,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处理。13.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本案的发生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玉南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擅自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盗伐林木,伐桩立木材积达4.0883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胡玉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依法作出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玉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油锯一台依法予以没收;未随案移交的扣押木材五件,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雪勤审 判 员 胡连钧人民陪审员 李树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密晓凤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