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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安丘市城市园林绿化处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城市园林绿化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3664号原告:安丘市城市园林绿化处,住所地:安丘市潍安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78449385621X3。法定代表人:杨美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平,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现住安丘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学院路北建设大街东47号路南金都郡府1号门市。负责人:董秉辰。原告安丘市城市园林绿化处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曾以胡恒民、黄骅市天通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后撤回对该二被告的起诉。2017年8月29日,原告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城市园林绿化处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丘市城市园林绿化处撤诉。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安丘市城市园林绿化处负担。审 判 员 王学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 栋书 记 员 杨金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