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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树成与欧阳红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树成,欧阳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财保252号申请人:周树成,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海口市。委托代理人:方中飞,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欧阳红梅,女,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海口市。申请人周树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欧阳红梅名下位于海口市××区房的房产[产权证号:HK055445],并以申请人周树成名下位于海口市××镇房的房产[产权证号:HK069024],和位于海口市××区房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06214]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树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欧阳红梅名下位于海口市××区房的房产[产权证号:HK055445],期限自送达有关单位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周树成名下位于海口市××镇房的房产[产权证号:HK069024],期限自送达有关单位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年;三、查封申请人周树成名下位于海口市××区房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06214],期限自送达有关单位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树成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林玥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郭丽娜书 记 员 王怡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