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双星家俱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双星家俱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84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房地产审判庭。被执行人:福建双星家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2850747-2。法定代表人俞真。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双星家俱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1795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房地产审判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陈筑闽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