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唐明平与刘兵重庆市海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平,刘兵,重庆市海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唐明平,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刘兵,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重庆市海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730号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天碧,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明平与被执行人刘兵,重庆市海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650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兵,重庆市海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明平于2017-04-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明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同日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屋、支付宝、证券等信息登记,本院依法对其所有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由于被执行人刘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对其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刘兵向本院缴纳了案款5万元,故本院提前解除了拘留,2017年8月22日,本院扣划了其在重庆三峡银行的账户存款142898.42元,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下欠案款175434.58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7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5民初6500号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