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奋强挪用资金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奋强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刑终22号原公诉机关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何奋强,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通河县。2013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4月9日因本案被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17年2月22日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辩护人方海静,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通河县质量监督局科员,住黑龙江省通河县。与何奋强系夫妻关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审理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奋强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黑2701刑初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何奋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检察员马永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奋强及辩护人方海静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6)黑270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冰松审 判 员 蔚永慧代理审判员 谷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宏霞书 记 员 王国钊本法律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