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化县众鑫食品商行与张簪国、陈玉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众鑫食品商行,张簪国,陈玉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864号原告:德化县众鑫食品商行,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坪埔下尾坂*幢。经营者:黄士文,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锋、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簪国,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玉妹,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德化县众鑫食品商行与被告张簪国、陈玉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德化县众鑫食品商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德化县众鑫食品商行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化县众鑫食品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89元,减半收取计1194.5元,由德化县众鑫食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曾金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丁岚速录员 郑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