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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贾长翠、叶树军、周明杰、李红霞、肖木梁、赵艳梅、贾长宝、付国强、崔江涛、贾艳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叶树军,贾长翠,周明杰,李红霞,肖木梁,赵艳梅,贾长宝,崔江涛,付国强,贾艳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嫩江县。法定代表人杨春华,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叶树军,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贾长翠,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周明杰,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李红霞,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肖木梁,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赵艳梅,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贾长宝,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崔江涛,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付国强,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贾艳灵,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叶树军、贾长翠、周明杰、李红霞、肖木梁、赵艳梅、贾长宝、崔江涛、付国强、贾艳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树军、贾长翠、周明杰、李红霞、肖木梁、赵艳梅、贾长宝、崔江涛、付国强、贾艳灵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姚树全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管延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