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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秉华、张建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秉华,张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唐秉华,女,汉族,万载县人,退休干部,住万载县。被执行人:张建芳,男,汉族,万载县人,农民,住万载县。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唐秉华申请执行张建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2民初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建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张建芳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唐秉华支付赔偿款61684.2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2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秉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2民初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