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5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寅羽、黄志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寅羽,黄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寅羽,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黄志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浙0783执0783执54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志成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黄志成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志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英菲尼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炉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