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姚某与刘某1、林西县五十家子镇西边墙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1,林西县五十家子镇西边墙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059号原告:姚某,男,1962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刘某1,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林西县五十家子镇西边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西县五十家子镇西边墙村。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姚某与被告刘某1、林西县五十家子镇西边墙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2002年至2014年应领取的退耕还林款及各项补贴款约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7年,原告将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给了被告刘某1,当时口头约定被告刘某1每年给付原告800斤小麦。2002年,国家发放退耕还林及各项补贴,原告的18.8亩土地办理了退耕还林,上述款项均被被告刘某1支取,原告向其索要多次,二被告拒绝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某1的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刘某1送达传票等材料,被告及近亲属均不在当地居住。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刘某1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永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