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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施国亮、黄英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国亮,黄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国亮,男,壮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大新县。被执行人:黄英霞,女,壮族,1983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大新县。本院在执行施国亮与黄英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黄英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黄英霞向施国亮支付补偿款28,000元,返还款6,8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黄英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英霞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石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潇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