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月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02刑初31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月明,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4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月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月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月明于2017年3月9日17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中东商场临时仓库内盗窃被害人赵艳华一袋裤子共计69条藏匿于家中,后又将被盗物品放回原处。经鉴定,被盗女裤共计价值人民币4,45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月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人武某和郭某证言;被害人赵艳华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月明供述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月明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月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月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宇航 微信公众号“”